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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学风建设

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及申诉处理流程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19-08-23
一、工作宗旨:
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流程及有关事项:
(一)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执行程序:
1、辅导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查清违纪事实,控制违纪事件影响,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形成谈话记录。
2、辅导员应收集有关人证、物证、视频、音频、照片等材料,形成调查证据材料、调查记录、调查报告。
3、学生对违纪事实形成的书面材料及检讨材料。
4、公安、司法机关生效的决定书、判决书等。
(二)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执行程序:
1.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作出拟处理决定或建议, 并派 2 人将拟处理告知单送达到学生本人并签。
2.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意见,做好记录,学生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3.按要求向学生工作处呈报违纪处理的相关材料。
呈报材料:
1.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审批表
2.学生违规违纪调查报告
3.违规违纪学生调查记录及佐证材料
4.学生违规违纪检讨书
5.学生违规违纪处理会议记录
6.学生违规违纪拟处理意见
7.学生违规违纪拟处分告知单及申辩内容
注意事项:
1.记过以下处分的材料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由二级学院相关部门留存。
2.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学生工作处留存材料原件,复印件发回二级学院。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相关材料
执行程序:
1.收取学生违纪的相关材料;
2.核查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的处分程序是否正当,材料是否齐全,处分是否适当。
(四)审议发文
处理程序:
1.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行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决定,学生工作处行文。
3.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校办公室行文。
4.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籍部门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五)送达程序
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期限和申诉受理部门。
注意事项:
1.处分决定书送达单送达单上的项目需填写完整。
2.送达单分上下联,下联送达学生本人,上联由学生工作处留存。
3.送达方式必须符合规定。
三、学生违纪解除流程及有关事项
(一)二级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评议
执行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且处分期满的学生向二级学院提交的解除处分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2.二级学院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并将意见告知申请人。
3. 二级学院召开违纪解除会议,审查解除材料和评议材料,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呈报学生工作处。
呈报材料:
1.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2.学生解除违纪处分谈话记录
3.学生解除违纪民主评议记录
4.学生解除违纪会议记录
5.学生解除处分的申请报告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相关材料
执行程序:
1.核查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的解除程序是否正当,材料是否齐全,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
究,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审议发文
1.记过以下处分的解除决定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行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决定,学生工作处行文。
3.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校办公室行文解除。
(四)送达程序
违纪解除决定采用公告的形式送达学生本人。
四、学生申诉处理流程及有关事项:
(一)申诉办公室受理申诉
执行程序:
1.受理申诉,核查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2.根据学生申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
注意事项:
1.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学生申诉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学生本人,一份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留存。
2.学生填写《学生申诉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一份交学生工作处,一份交所在二级学院相
关部门。
(二)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处理
执行程序:
1.学生申诉委员会组织审查。
2.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讨论。
3.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复议结论,并将申诉复议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注意事项:
1.对维持原处分或变更记过以下处分 (含记过)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
2.对变更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主管校长审批决定。
3.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取消学籍处理的,由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三)学院送达申诉复议决定书及善后处理工作
处理程序:
1.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单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2.帮助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注意事项:
1.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2.对学生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的,按上级文件进行处理。
五、附则
1.本流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流程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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