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批准机构。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以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发展为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专业核心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二)专业核心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的;
(三)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若达不到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与校内外学科竞赛等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1.代表学校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校外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等取得名次者;
2.参加校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校园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取得前三名者。
(二)在各类科研活动中,取得一定成绩者:
1.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等专利者;
2.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署名单位为哈尔滨广厦学院)或正式发表文学、艺术作品者,或参与完成学术著作、专业教材的编写者;
3.参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活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者。
(三)在学期间取得以下成绩者:
1.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者;
2.毕业时考取国内外硕士研究生者;
3.参加各类公务员考试并被录取者。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若达不到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要求的,但对其错误认识深刻,主动消除造出的不良影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其后学年内,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大学生者;
(二)在参加经学校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及重要科技文化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受到主办部门的表彰奖励者;
(三)考取国内外硕士研究生,或通过公务员考试被录取者。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一)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要求,对应届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建议授予、不授予学位的名单及其原因,按规定时间提交教务处;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学院审查结果进行复审,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定后形成会议决议,并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印发学士学位授予文件;
(四)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文件下发后,对于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第八条 未获学士学位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再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而结业者,离校一年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经答辩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者;
(二)未达到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且不具备第五条要求之一者,经过努力后达到了第五条中列举条件之一者;
(三)未达到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且不具备第六条要求之一者,在工作满一年且积极肯干取得较大成绩(获单位优秀员工、或取得省市级奖励、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公务员录取通知书等)者。
第九条 授予的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即予承认。
第十条对已获学士学位者,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情况严重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其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校学位办公室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不具有再次申请学位的资格。
第十一条学位证书的管理。学士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污损,不予补发或换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佐证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学校补发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