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科研成果的管理,促进教研、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与推广,根据国家和我省教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师生员工及学生经调查和立项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和具有一定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成果,均在我校教科研成果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 教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教科研成果的认定、登记、归档、统计、分析、上报、评奖、推广与应用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科研成果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教科研成果管理的范围如下:
1.论文(包括在期刊、电子数据库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权威机构对论文的收录或转载;
2.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参考书、科学普及读物等);
3.教科研奖项;
4.教科研项目及鉴定成果;
5.专利成果;
6.具有开发、推广价值的计算机软件、课件等;
7.艺术、体育类成果,包括:公开出版的文学作品、美术作品;参展的美术作品;
8.其他教科研成果(上述未包括的、具有一定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章 教科研成果的认定
第五条 教科研成果的认定以鉴定、验收两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教科研成果的鉴定按国家科学技术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鉴定或验收的教科研成果应具备如下条件:
1.列入学校或上级部门教科研计划内的研究项目;
2.完成教科研项目计划书(合同或协议)所列的教科研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写出项目研究报告,并完成财务决算;
3.不存在教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争议;
4.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及省社会科学资助项目鉴定验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教科研成果的鉴定原则上由下达教科研计划的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教科研成果鉴定的申报程序如下:
1.凡拟申请鉴定的教科研成果,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第七条要求认真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后形成文字材料,填写《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连同完整的学术技术资料一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审查认为合格后上报组织鉴定部门审批,并组织鉴定。
第九条 教科研成果的验收由各级成果管理部门执行,以成果的文字材料加盖校级或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管理专用章视为有效。
第四章 教科研成果的登记、归档与统计
第十条 凡属我校教科研成果都要进行成果登记。只有登记的教科研成果学校才予以承认,才可参加申请学校及其他各级教科研成果奖励的评选。
第十一条 教科研成果登记程序:
1.每自然年教务处组织教师、学工处组织学生填写《哈尔滨广厦学院教师教科研成果登记表》(附件2)、《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科研成果登记表》(附件3),并提交成果原件审核,统一由教务处留存扫描件或复印件存档。
2.教务处和学工处对登记成果进行分类汇总,并编制《教科研成果汇编》,供全院教职工、院领导及各职能部门随时查询,以及与兄弟院校交流。
第十二条 教科研成果档案的管理
1.教科研成果档案是学校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教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教科研成果档案按教科研成果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配合,按自然年度转交学校档案室登记存档。
2.专著、教材类教科研成果,必须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本校开发教材通过鉴定后填写归档登记表,并附成果一册。对于仅参加部分章节的编写者,也可按此办法办理归档手续。
3.学术论文、译文、调查报告类教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可填写归档登记表,并附成果一份。
4.项目类教科研成果,课题全部完成后,即可填写归档登记表,并附成果一份。对已通过鉴定的教科研项目,请再附鉴定书一份。
5.教科研成果凡完成一项就归档一项,每年12月30日为当年教科研成果归档截止日期,愈期不再办理,学术刊物的跨年发行情况除外。
6.未在学校管理的教科研成果,不给予教科研奖励。
第十三条 教科研成果档案的利用
1.教科研档案的借阅使用,是教科研档案部门一项重要工作,是提供利用教科研档案资源的基本形式之一,应方便教学、教科研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方便利用者的需要。
2.借阅方式
内部借阅:指本校内部有关人员借阅科教档案。原则是就地查阅所需资料,不得拿出室外,除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出,借阅者要妥善保存,防止遗失,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外部借阅:指外单位人员来我校借阅科教档案,需持介绍信根据所借资料的情况,经学校关部门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原则上不得借出院外。
第五章 教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四条 对于有应用价值的教学研究成果要组织在学校内部推广应用,对外推广交流。对于应用成果和技术,要组织推广应用或通过技术市场促进成果的转让、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教科研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咨询等活动,项目负责人应通知院(部)领导和教务处,由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属学校研究的成果,做好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个人不得对外转让。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转让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等,学校提取15%作为教科研基金。剩余部分的40%留作课题组的发展基金和学术活动费,60%由课题组负责人按课题组成员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报教务处,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