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本科教育协调发展,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教育部关于推动高校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教高〔201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调整采取主动调整和动态示警相结合、以动态示警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主动调整。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等原则主动提出增设新专业、改造或停办老专业等专业调整的申请,学校每年初接受申请并进行专家论证,公布调整方案。
第四条 动态警示。学校根据各专业在招生、人才培养、就业、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对排名居后、专业建设情况不理想的专业采取警示、暂停招生、撤销等处理措施。每年年底警示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已有2届及以上毕业生的专业。
第二章 专业预警与退出
第六条 学校建立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专业预警与退出的主要依据是各专业招生、转专业、就业、专业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专业,视为预警专业:
(一)在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的评估中被预警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中被预警的;
(三)连续2年专业调剂率位于当年所有招生专业前5%的;
(四)连续2年初次就业率位于全校后5%的;
(五)连续2年申请转专业学生人数与该专业在籍在校生人数的比例位于全校后5%的。
第八条 对预警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预警专业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二)减少第二年专业招生计划;
(三)处于预警期内的专业不得申报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项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暂停招生:
(一)未提交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预警专业;
(二)连续2年列为预警专业的;
(三)连续2年转专业后学生人数不足 20 人的(艺术类专业不足 15 人的)。
第十条 对暂停招生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取消第二年专业招生计划;
(二)暂停申报与本科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予以撤销,并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办理手续:
(一)5年内累计3次列入预警名单的;
(二)连续5年未招生的专业。
第十二条 对撤销的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不再投入教学建设经费;
(二)停止申报教学项目和教学奖励。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宏观指导,教务处负责全校专业的统筹管理调控。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做好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把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作为学院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逐步建设成为一批特色专业。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应遵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及专业认证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深化专业综合改革,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主要包括:明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凝练专业特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师德教风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师教学能力等。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专业建设专业带头人负责制。在学院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形成专业建设梯队。专业带头人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制订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专业课程体系,科学合理安排各专业教学环节;
(三)负责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工作;
(四)负责专业实验室建设,保障专业实验室教学任务的完成与落实;
(五)负责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六)协助学院制订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
第四章 专业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制订专业建设质量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专业检查与评估结果作为专业动态调整、专业预警、资源配置、学院目标考核和责任教授团队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