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学科设置的教学管理的基层组织,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直接肩负着学生培养、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管理及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重要任务,为了加强教研室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教研室的职能作用,使教研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教师的教学和业务水平,促进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教研室设置
第二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学科建设需要设定教研室。教研室的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教研室的建立、合并和撤销须由院(部)提出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在人事处备案。
第三条 教研室设主任1人,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由二级学院院长提出人选,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负责教研室全面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任务
第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组织教师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积极开展“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开展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和教育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一)按照学校各层次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要求,组织落实本教研室承担的课程及其它教学任务。负责对各教学环节(如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考查、实验、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任务的落实。
(二)组织教师制定理论课程(含实验)教学大纲和教案的编写;课程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计划、任务书和指导书编写;组织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合理安排教学环节,填写教学日历;根据教学需要组织选用和申报、预定教材工作;组织听课评教,检查教师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 组织教师做好期末考试命题及阅卷工作等。
(三)组织教师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根据针对性、实践性、实效性的原则,组织教师学习新时代教育教学新理念、新方法,精选教学内容,积极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展说课、教材分析、专题讨论、教学方法研讨、教学经验交流、教书育人心得交流等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 教研科研工作
(一)根据学校及院(部)教、科研规划和制度,结合教研室的学科专业特点,确定比较稳定的教研、科研方向,制定研究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二)教研室应积极规划教材编写、论文撰写工作,鼓励和指导教师编著教材和撰写论文。
第八条 师资培养工作
(一)做好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个人的培养计划,逐步实现学科梯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合理化。
(二)定期进行本室人员的业务考核和鉴定,组织教师配合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完成“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积极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三)做好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传、帮、带”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
(四)积极组织本室教师,积极参加各类教学竞赛活动,学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和先进个人事迹。
(五)加强对本专业兼职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及时向院(部)提供续聘或解聘的意见。
第四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九条 教研室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一般情况下,每两周开展一次教研室活动,主要进行教学业务活动,专题研究教学。教研室活动应做好记录。
(二)新开课试讲制度。教研室主任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新开课试讲考评。
(三)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要深入课堂听课,同时组织本室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并及时讲评与分析,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四)常规教学检查制度。按照学校或院(部)要求,组织参加常规教学检查。
(五)计划与总结制度。每学期初应制定教研室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学期末进行总结。每学期教研室活动计划和总结按时报二级教学单位、教务处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研室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