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重修是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下重要的教学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重修课程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哈尔滨广厦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期末考核中成绩不及格者,由学院统一安排的重新学习某门课程的教学活动。
二、重修对象
1.学生在一学期之内,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某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不允许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考核)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2.学生学期期末补考、缓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3.学生在某门课程期末考核过程中违纪或作弊,其成绩以“零”分计,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4.学生对已修过的课程虽已通过,但对其成绩不满意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负责人和教务处批准,可以选择重修。
三、重修方式
1.开班重修。相同课程,申请重修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由教务处组织开班,聘请有关教师任课。
2.跟班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部)与开设重修课程的院(部)协商,教务处协调,安排学生跟班重修。
3.自学辅导重修。学生重修如与开班重修、跟班重修时间上有冲突,可与任课教师共同制定自学辅导计划,以自学形式完成重修并参加重修考核。
4.自学重修。不能选择上述三种方式重修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可以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重修考试。
四、重修教学安排
1.重修的要求原则上按教学大纲进行。同一名称且教学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组成重修班,组班后由重修任课教师对授课做出统一要求。组班重修的任课教师由教务处安排授课时间,教师应编写好重修课程教案。
2.自学辅导重修的学生以院(部)为单位到教务处领取《重修笔记》,教师应填好重修辅导的《辅导日记》,每辅导一次学生必须在学生《重修笔记》上签字。学生的重修记录、练习、作业等均在《重修笔记本》进行。
3.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重修教学,无故不参加者取消重修考试资格,按重修不及格处理。
五、重修考核和成绩记载
1.期末考试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修的学生,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按两次考试中最高分记载;其他原因重修的学生成绩按卷面实际得分记载,60分(含60分)以上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2.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仍不及格,可再次申请重修,直至修业年限期满。
六、重修手续办理
每学期补考工作结束后,教务处主管成绩部门确定课程重修学生名单并与各院(部)核实,各院(部)通知学生办理课程重修相关事宜。学生确定重修方式后,由所在院(部)统一报教务处,教务处按不同方式组织安排学生重修。
七、缴费标准
重修课程(重修考试)的收费标准,以学分为基本计算单位,按所修学分收取一定的费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