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学校学科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统筹管理,提高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常设专家工作机构,对全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和监督,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及相关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或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成员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热爱教育工作的教授、副教授及教务工作主要负责人兼任。每届委员任期2年。
第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
第六条 召开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可召开。
第三章 职 能
第七条 研究和审议专业与课程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
第八条 指导各二级学校开展教学改革(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和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实习基地建设,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评审。
第九条 指导各类教学奖励办法的实施,推荐、评选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材。
第十条 负责指导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工作(包括实验教学)。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教学管理与实践经验,就本校的招生工作向校务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议并论证新增专业及已有专业的调整。
第十三条 研究师资队伍建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由各委员提议,主任委员确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议题。
第十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对所议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综观全局,立足长远,发言力求深入、全面、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投票决定时,要求达到与会人数一半以上的委员表示赞成后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时,除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会裁定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