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负责审议教学、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划、计划方案、规章制度,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情况,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1人,委员13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常设机构
学术委员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学术造诣深、学风严谨、科研业绩突出、身体健康、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中级以上教师组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届中增补
届中如需要增补委员,须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联合三位以上委员共同提名推荐,经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解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1.委员主动提出请辞去学术委员职务;
2.因工作调整而从事与教学、科研无直接关系的工作;
3.届内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者;
4.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者;
6.调离我校者。
第十条 工作制度。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审议重大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研究、讨论相关重要工作,亦可根据需要组成临时专题评议组、评审组、审议、决策专题事项。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规划。
第十二条 审议学校教学、科研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审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审议、评定学校推荐上报的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评议、审查学校各类教学、科研结果。
第十六条 筹划、指导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审议、裁决有争议的学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第十八条 监督、审议和判定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委员或主席委员委托的副主席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投票方式进行,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经复议后作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席会议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后的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